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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涉罪标准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28 | 113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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