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29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而,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双方协商与合意的结果,也是双方共同沟通协商、共同认可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定的效力。被告人不可轻易反悔,一旦反悔便不再享受实体和程序的从宽优惠;故等而视之,除法定情形外,公诉机关也不能随意撤回该份双方互动协商、共同认可的;记载于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

    

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理预期。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是基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在实体上作出量刑减让或者说量刑优惠的一种承诺,而承诺最重要的意义便是让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后果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意即,只要法院在公开的庭审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实质的审查确认有效后,就应当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果的合理预期予以确认。

    

另外,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具结书中量刑建议的预期不因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抗辩而受到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源于程序法领域中以提高诉讼效率而进行的程序从简变革。既然被告人自愿、真实地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其理应承担选择适用该程序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享有基于合理预期的量刑优惠。同时,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另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即辩护人享有独立履行辩护的职责,允许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符合庭审实质化的精神。但由于最终的刑事责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担,因此,一方面,当被告人经过权衡以后,自愿、真实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其对选择该程序的法律后果已经明确且有预期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其辩护职责而提出的无罪辩护让这一预期落空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既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实质的审查确认,则意味着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真实合法的,其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亦可作为该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参考。

    

综上,若被告人自始至终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对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则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合法有效。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