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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9 | 3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的适用情况来看,适用案件范围主要为轻刑、普通案件,对于涉及重罪,尤其是无期徒刑以上案件、涉黑类案件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有限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在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指控难易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实践中,在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以下问题: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适用程序。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要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构建起区别于不认罪案件的重罪案件审理程序,形成重罪案件多元化的诉讼格局,实现繁简分流,使司法机关将更多资源集中于审理不认罪的重罪案件上,真正实现不认罪重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一是要注重发挥庭前会议对案件庭审的过滤效用。对审查起诉阶段已作出认罪认罚处理的重罪案件,检察官应建议合议庭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在出示全案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二是庭审时简化相关举证质证,节约庭审时间。对庭前会议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可简化举证质证,仅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和法庭辩论。可概括宣读证据的证明要点,经审判长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异议的,可以摘要宣读证据的核心内容,简化示证质证环节。三是庭审中充分运用智能化示证系统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直接展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举证直观,过程流畅。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从宽规定。对于重罪案件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关注重罪案件的“从宽幅度”,并根据认罪认罚的时间、程度、退赃退赔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目前,在办理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时,从宽情节的把握可以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怎么从宽、从宽的幅度。

  

一是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来把握从宽。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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