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
二、准备投案型自首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
三、传唤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四、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五、翻供辩解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六、纪委约谈型自首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
七、报警(报案)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八、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九、亲属送首型自首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
十、如实供述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十一、共同犯罪型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十二、单位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十三、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首认定的2条规则
十四、投递信件型自首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
十五、其他类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第131号,明安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3: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第347号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4: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第373号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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