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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详解:七类旧债的处理方法
来源:山东高法 | 作者:作者:春华秋实F 来源:今日头条号“春华秋实F”、法眼观察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4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3、金融机构发放的旧债

银行发放的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等旧账,不适用借贷新规,因为这类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金融机构贷款。除了银行外,持有金融牌照、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比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发放的贷款也属于金融贷款,不适用借贷新规。

4、没有领取金融牌照、没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发放的旧债

校园贷、套路贷、P2P等网贷平台、财务公司等发放的贷款,尚未还清本息的,属于借贷新规第14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全额返还本金,出借人应返还已收取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且剩余本金不足以抵扣利息的,可以主动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利息。

5、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旧债

出借人套取银行的经营贷、消费贷等贷款之后,擅自改变用途,将贷款用于民间放贷,不管是否收取利息、是否赚取利差,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此类旧债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人掌握出借人套贷证据后,可以起诉出借人,主张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即借款人返还本金、出借人返还利息。

6、出借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旧债

借贷营利法人的经营资金转贷、用单位集资款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这类行为被借贷新规所否定,此类旧债没有履行完毕的,借款人也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注意例外情况,借贷非营利法人、非法人单位、特定个人的资金转贷的,不符合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此类诉讼的难点是举证,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借款人需要掌握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有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7、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但年利率超出15.4%的旧债

此类旧债借款人应先测算一下综合借款利息,即包括借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中介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除本金外总共支出的费用,再结合借款期限,大致测算一下年利率是否超出了15.4%。如果已经支付的费用综合年利率超出了15.4%,但还有部分本金没有归还的,借款人可以与出借人主动沟通,主张多付的利息与剩余的本金等额抵扣,若对方不同意该方案,借款人可以暂停还款,待对方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据借贷新规处理。

最后,要特别声明:

1、关于旧债符合借贷新规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问题,笔者是按照司法解释的文义理解的,“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适用本规定当然包括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后续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司法部门做出相反的解释或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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