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利勇、 殷梓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河北省某县城主城区的一条巷子里开小饭馆,平时也送外卖。某日夜,他瞧见一辆电动车一直停在自家馆子门口,插着钥匙,亮着大灯。至早晨天还没亮,王某看未有人来取电动车,后将电动车骑至家中放置。傍晚,有人找上馆子,说王某偷了他们的车,车上装着GPS,早早锁定,并索要赔偿,双方产生争执,王某报警,如此案发。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十分不利,但其对律师称,他当时只是为了保管。
被害人提供了购买电动车车行开具的收据,上面写明购车款3200元。价格认定部门用“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成本法’,经过折算后认定价值2600元。盗窃罪在河北省的起刑点是2000元。
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开庭前一天委托律师。
二、律师接案后具体操作
(一)最快速度申请延期开庭
马不停蹄地在开庭前赶至相关法院,向法官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应当律师留准备的时间,申请成功。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
(二)先复制卷宗,再细看案卷材料,后会见当事人
1、会见前先要仔细阅卷
在检察阶段和审判阶段受案的,律师都能复制卷宗。律师会见当事人前,最好先熟知案卷材料的证据。有些律师习惯很差,会见前往往都没有好好阅卷。不好好阅卷,往往会导致被当事人带偏,有些甚至带着被告人无理辩解和被告人家属所谓“详细的案情”上场开庭去了。
本案的案卷是薄薄的一本,口供、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物证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提供的电动车购买收据、价格认定书这几样,都细细看了。看完口供,发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与亲属前期咨询时的描述相差很大。
亲属此前及被告人后来对律师都称,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只是电动车停一直放在他店门口无人开走,想暂为其保管,便先暂时放在了家里,怀疑是被害人故意设陷阱,等车被人推走后再勒索赔偿。
2、会见时要求解释矛盾点
被告人解释,他说一进局子就听见有人哀号,自己心里害怕,可能是说了些尴尬话,但具体也记不清了。
(三)分析决定策略
1、聚焦“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是否成立
(1)调取审讯录像,看审讯实际情况是否与笔录不符。这个方法目前比较常见,虽然刑讯逼供如今不多见了。但审讯的实际内容和录音录像有较大出入的情况比较常见,讯问并未真正的展开,只是笔录让被告人签字确认,这种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较大差异的笔录应被排除。本案中,我们经过仔细比对录像和笔录,二者确实是一致的,排除口供这条路基本堵死了。
(2)研究电动车从店门口至被告人家里的路线图,看看能否证明被告人保管电动车的意图。 根据被告人对律师的说法,我们研究了他当天从店里出发、绕到邻居库房、再绕到招待所、最后因为要送孩子上学而必须赶回家的线路,希望能够证明他曾试图将车放到邻居库房和招待所但均未果的情况。这样曲里拐弯的行程,或许能够表明他是出于保管的意图;但除了道路监控,没有什么能够证明他当天的行程了,当时距离案发已近半年,道路监控很可能已经灭失,这条路也基本被堵死。
(3)是否还存在案卷中没有的其他证人
有位龙姓证人表明,被告人妻子和邻居们说过,如果有人来找车,就让他去店里找。又有一些证人够证实,当地发生过不止一起类似的钓鱼勒索事件。如果能取到这些证人的证言,或许也会有转机。但证人害怕生事,纷纷不敢作证。当然,如果他们想作证,刑辩律师取证也应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像案件在审判阶段的,最好向法院申请,让法官去核实。在检察院阶段的,当然向公诉人提出,让检方去取证核实。
综上,主观上推翻非法占有故意这点已不太可能。
2、从客观上入手,质疑价格鉴定意见
与电动车价格相关的有三个证据:(1)被害人陈述(2)书证(购车收据)(3)鉴定意见。表面上看,这三个证据都没有大问题,且能够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
实践中,有些物价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也是非常草率的,有些甚至本着完成任务照搬照抄,写着“深入开展市场调查”实际上压根不可能会真的去调研市场。很有可能就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不怎么靠谱的票据”或者言辞证据反映的价格认定为经过深入开展市场调查后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先用直觉和经验去判断一下这个估价高了还是低了,也可以问问当地的普通群众。像本案这个电动车,被害人找上门来时自称电动车是3000多买的,被告人家属等人都觉得看起来根本不值。既然不相信这个鉴定意见,那么我们可以自己去市场调研一下。
(四)市场调研
这种调研的最终目的是给法官一个关于价格的参考,如果这个参考客观可信,将会影响他的内心确信,从而引起对目前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体系产生怀疑动摇,并产生合理怀疑,如果这种合理怀疑不能排除,那起诉的事实将不能成立。
这种调研由于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因此律师自行调研风险并不大,跟调取证人证言等完全不同,调研行为可以自己进行。
由于电动车是流水线产品(种类物),且短期内价格波动不大,因此可以采用还原交易的方式证明真实价格。即便如此,还是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购买的电动车必须与涉案电动车型号一致;
第二,必须以正常的交易方法在同一地点进行交易;
第三,记录交易的全过程。
我们来到相应的电瓶车店,问涉案车辆一模一样的车辆价格,1850元一辆,可以加装GPS。我们检查了店里这车的合格证,确认型号与涉案车辆一模一样。最后,连同GPS及丢车险保费在内,一辆一模一样的车价格总计1900元,买了一辆装走。
此外,我们还向生产厂家询问了同款电动车的出厂价格(750元),在对零售价格有预估后,再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时,我们扮演正常的消费者,并使用不同的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向法庭表明我们的取证绝无虚假或反常之处。在此过程中,任何一个纰漏都可能是致命的。
三、向法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院撤诉
把到手的收据、付款凭证、合格证、说明书等证据梳理一番,迅速提交法庭,并以极其翔实的理由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和检察院初步沟通后,认为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通知正常开庭。
庭上,我们把调研情况详细出示论证,提出合理怀疑,电动车价格根本达不到2000元起刑点,必须重新鉴定。
后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电动车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最后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
四、总结一下
(一)刑事辩护,一定要以事实为中心,不可尽信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的描述,保持理智和克制。比如我们调取审讯录像,发现审讯无异常,那就不能对口供鸡蛋里跳骨头。
(二)要大胆怀疑,依规依法求证。大胆怀疑,这个大家都会。但求证过程一定要依规依法,这个作为刑辩律师也一定要坚守的原则。一是能规避职业风险,二是更能让法官采信你的求证结果。
(三)工作作风要认真踏实,不管案件大小,处理的原则都是一样的,客观上,小案更容易遭人忽视,更需要律师认真对待。同理,也需要公检法办案人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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