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如何区分(2019)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67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诈骗罪保护法益的比较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因此,如何理解诈骗罪保护法益——财产,对于认定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典》专门设立了利益诈骗罪,将财产性利益包含在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之中。《德国刑法典》虽然没有设立利益诈骗罪,但对诈骗罪客体的财产持法律的财产说,据此,所谓财产就是财产性权利的总和。因此,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者利益都是财产。因为财产的范围较宽,诈骗罪的范围也就随之扩张。根据德国判例,通过购买彩票所获得的中奖可能性,也被认为属于财产。例如在彩票案中,行为人人为操作彩票抽奖,导致彩票中奖概率实际上低于所宣传的概率的,或者谎称自己所组织的抽奖合法,后来却被国家机关查封的,均没有提供与彩票售价相应的中奖可能性,从而造成例了彩票购买者的财产损失,成立诈骗罪。在日本判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文书,如果能够通过该文书取得财产性利益的给付,也可以成立诈骗罪。例如,山口厚教授指出:“在各种证明书中,还有下述类型的证明书:通过给付该证明书,赋予的不仅仅是对某事项的证明这种利益,同时还赋予了可以取得财产性给付的地位(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证等)。就此类证明文书而言,财产性利益已经转化在该证明文书上,不正当地取得这种作为财产性利益之化身的物品的,即便是该文书交给了申请人,仍然有违交付人的交付目的,就完全能肯定存在财产性的法益侵害性,因此,能肯定成立诈骗罪。”在这种文书案中,只有骗取的文书可以取得财产性利益的给付,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财物诈骗罪的行为客体,利用欺骗手段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应当构成诈骗罪。但如果只是夸大探矿或者采矿的范围或者储量的,一般认为是民事欺诈,并不构成诈骗罪。此外,如果不是直接骗取他人财物,而只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也是民事欺诈而不是刑事诈骗。例如,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定性分歧主要在于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诈骗罪。有的学者认为,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如周光权教授指出骗购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了开发商,使开发商陷入错误认识,并导致开发商因错误认识而做出相应的处分行为,其处分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因而行为人应当构成诈骗罪;张明楷教授同样认同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当然,持有否定观点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例如阴建峰教授认为,就骗购经济适用房而言,由于行为人骗取的只是购房资格而不是“财物”,同时,行为人也完全支付了经济适用房的对价,无论对开发商、政府还是第三方购房者而言均不存在财产损失,所以行为人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当然,骗购经济适用房所采取的“虚假”手段(如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则有可能构成伪造证件、印章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直接将骗购经适房行为入罪的案例,最多如2007年北京首次追回骗购经济适用房后,实施骗购行为者被判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质言之,司法实践还没有将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入罪,最多的是对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并收回相应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在这种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房屋本身是行为人通过支付购房款而购买的,因此,这不是一种骗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而是骗购,即骗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质,在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非法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在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案件中,行为客体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质,这是一种财产性利益。骗购经济适用房当然具有欺骗的性质,但它还不是直接骗取财物。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骗购经济适用房并不构成诈骗罪,而只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