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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2-13 | 7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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