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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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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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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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容留、介绍卖淫。根据《规定一》,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即予以刑事立案,也就是说,容留、介绍一人二次卖淫,也可刑事立案,而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八条规定,容留、介绍二人卖淫才构成犯罪。两者相比,《涉卖淫刑案解释》提高了容留、介绍卖淫的入罪门槛,体现了将容留、介绍卖淫与引诱卖淫相区别的态度,目的就是为了突出打击重点。
3.无论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涉卖淫刑案解释》取消了人次的规定,代之以人数,目的是为了更具可操作性。因为,司法实践表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认定比次数的认定在证据上更加简便,侦查机关取证的难度也更低些。
上述《规定一》与《涉卖淫刑案解释》不相符之处,应当以《涉卖淫刑案解释》为标准。一是从发布时间看,《涉卖淫刑案解释》后于《规定一》,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具有对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修正、补充的功能。二从效力上看,《涉卖淫刑案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其效力比一般的规范性司法文件更高,如有冲突,应当以司法解释为准。况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既是《规定一》的发布主体,也是《涉卖淫刑案解释》的发布主体,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认可《涉卖淫刑案解释》对《规定一》的修正和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