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的适用情况来看,适用案件范围主要为轻刑、普通案件,对于涉及重罪,尤其是无期徒刑以上案件、涉黑类案件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有限。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在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指控难易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实践中,在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以下问题: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适用程序。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要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构建起区别于不认罪案件的重罪案件审理程序,形成重罪案件多元化的诉讼格局,实现繁简分流,使司法机关将更多资源集中于审理不认罪的重罪案件上,真正实现不认罪重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一是要注重发挥庭前会议对案件庭审的过滤效用。对审查起诉阶段已作出认罪认罚处理的重罪案件,检察官应建议合议庭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在出示全案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二是庭审时简化相关举证质证,节约庭审时间。对庭前会议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可简化举证质证,仅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和法庭辩论。可概括宣读证据的证明要点,经审判长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异议的,可以摘要宣读证据的核心内容,简化示证质证环节。三是庭审中充分运用智能化示证系统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直接展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举证直观,过程流畅。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从宽规定。对于重罪案件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关注重罪案件的“从宽幅度”,并根据认罪认罚的时间、程度、退赃退赔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目前,在办理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时,从宽情节的把握可以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怎么从宽、从宽的幅度。
一是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来把握从宽。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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