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撤回也没用!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有人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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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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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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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申报累计申买102.6万股,金额409.89万元。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53.95万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215.83万元。
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7.88万元,累计亏损55.52万元。 任敏媛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及听证会上提出,仅根据其与周某锋两次微信联络的事实就推定构成内幕交易,属于程序违法。 理由有四: 一是上述两次沟通均系周某锋主动联系,其并不存在主观故意联系周某锋,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其与周某锋系领导与员工关系,每天都会有通话,不能因为语音通话推定属于非法获悉内幕信息的行为; 三是此次交易的结果,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不符合内幕交易以获利为目的的基本特征; 四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锋存在泄漏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属于推定及自由心证。 但福建证监局经过复核之后认为,任敏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进行微信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最终,任敏媛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更多内容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该决定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