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新《诉讼规则》修订后,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排除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17 | 3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2016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由于驻所检察人员具有贴近性、便捷性和相对中立性的优势,由其负责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能够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有助于解决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调查核实困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规则》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该规定明确了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后续处理措施,使得这一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

  

对非法取证的调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十种调查核实方式,包括: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其他调查核实方式。这些调查核实方式适用于检察机关履行各项诉讼监督职责,当然也适用于对非法取证的监督。其中,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是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规则》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审查、移送和播放,包括:检察机关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机关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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