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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战疫情 鞍山律师在行动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11 | 4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凝心聚力战疫情 鞍山律师在行动

刑事责任篇

1、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传播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轻则会被行政拘留、罚款,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拒不配合检疫或逃避隔离医疗,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会被拘留、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在量刑方面,参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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