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案例二: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仁寿县及下属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
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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