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的,有效吗?法院判了
来源: | 作者:来源:桐庐法院、杭州中院 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2-06-08 | 67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1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场景二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了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1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还钱,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小王联系小丽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场景三


  婚后,小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后小丽与小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财产各半所得,债务各自清偿。离婚后,某供货商起诉小丽和小明偿还货款共10万元。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此,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由于小丽经营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离婚时小明亦从中分得财产,故欠付的货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小丽和小明离婚时对债务负担所作的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场景四


  小明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小明因对爱车改装而负债,只是满足了自己对跑车的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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