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来源:山东高法、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 | 作者:编辑:陈遥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4-07-06 | 11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闵某系被告安装公司职工,在从事安装工作中受伤,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闵某作为有高空作业资质的个体,安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安全绳松动脱落,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法院最终认定安装公司对闵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闵某自行承担。


03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很容易混淆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但是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先说劳务合同,这是双方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人身损害,只要是因劳务造成的,就会构成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里,一方是定作人,另一方是承揽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由承揽人自负其责。承揽合同说白了,就是你只要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就行了,至于你用什么方法去做,雇什么人去做,都和我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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