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来源:山东高法、商水县人民法院、豫法阳光 | 作者:作者:陈艳芳编辑:陈遥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4-10-08 | 6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合理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法院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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