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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 | 作者:晟通 | 发布时间: 2019-07-23 | 2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the Trial of Cases of Dispute over Contracts on Undertak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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