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继承人放弃继承
债权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诉讼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