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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来源: | 作者:晟通 | 发布时间: 2019-07-24 | 5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意外事故理应由物美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精灵时创公司对所属劳动关系的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派遣单位的性质及地点缺乏深入了解,使员工生命安全受到侵害,且其与物美公司的协议没有保证员工安全的内容,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污水井系均豪公司管理范围,其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水泵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严重后果,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我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物美公司、精灵时创公司、均豪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806420元、误工费15000元(其中赵某某9100元、甘5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687.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物美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当导致的电动车损失3000元。

物美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刘××经精灵时创公司劳务派遣至我公司甘露园店任电工,事发当天值夜班,事故发生的污水井管理人和所有人均是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与该公司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该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污水井发生侵权事件的全部责任。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刘××生前过度饮酒才掉入污水井中,其本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已经被认定为非工伤。我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了劳动安全、生产安全方面的义务,并不存在侵权事实,且在事发后积极进行了施救,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赵某某、甘、刘福、翟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精灵时创公司辩称:本案应为劳动争议案件,事发后曾经申请过工伤认定,但因刘××醉酒未被认定为工伤。污水井是属于华森置业公司的,我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事故发生与我公司无关,刘××酒后发生事故,而且发生在非工作场地内,故不同意赵某某、甘、刘福、翟芳的诉讼请求。

均豪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事发污水井属于我公司的管理区域,我公司定期对水泵房进行了巡视,水泵房内有两口井,平时井盖都是关闭的,并且房门落锁,事发当日我公司人员到现场时发现井盖是开启状态,房门锁被更换。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我公司及物美公司的规定,擅自打开并进入非工作区域的水泵房,将水泵房作为刷牙、小便的场所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刘××在事发前曾大量饮酒,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不同意赵某某、甘、刘福、翟芳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刘××为北京市非农业家庭户。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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