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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编辑:陈遥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5-12-05 | 846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一段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前同居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长期的精神打压、情感操控,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让我们通过最高检近日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看司法实践层面如何对这两个问题予以厘清和认定。

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死

男子被认定“虐待罪”


2021年,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关系稳定,有结婚意愿。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长期对苗某进行严密的情感操控和精神压制,包括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其删除异性好友、随时报备行踪,并持续进行无端辱骂和人格贬损。不堪忍受的苗某曾两次自杀未遂。


  2022年12月,马某某再次因琐事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苗某,致其精神崩溃后自杀身亡。


  2025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

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对“家庭成员”和“虐待行为”的认定实现了司法上的拓展。


  谁是“家庭成员”?


  法院和检察机关认定,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具有共同生活的实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应认定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将法律保护覆盖到更广泛的事实关系。


    什么是“虐待行为”?


  本案明确,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一样,构成虐待行为。当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时,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遭受隐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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