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网络服务提供者”涉罪标准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28 | 12629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公布


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