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强化监督制约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监督,对确保制度公正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指导意见》第54条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来把握:一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是要强化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监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二是加强对法院裁判的监督。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就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建议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又上诉,检察机关能否抗诉的问题。考虑到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且抗诉系检察机关的职权,留待检察机关内部再予细化规定,故《指导意见》仅原则性规定应当依法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需要把握两点:第一,应当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虽然被告人上诉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大为减损,但保障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结果公正的救济途径,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的保证。只有保有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权利,才能使其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产生抵触情绪,坚定其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决心,增强其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第二,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对认罪认罚案件,对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等方面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特别是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抗诉。因为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书的内容,而具结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至于被告人出于“留所服刑”目的而策略性上诉的,我们认为抗诉需要慎重,由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依法裁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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