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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2-13 | 8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明确了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诉讼类型转换。行政协议诉讼是公法诉讼,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性质。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七)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实现


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应的履行协议行政决定。如果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正审理好行政协议案件这一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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