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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共684条)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30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对于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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