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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共684条)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30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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