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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十大风险与五大必问事项
来源:律法实务先锋 | 作者:肖文彬 梁栩境 | 发布时间: 2020-03-16 | 2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5、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6、防止当事人借机逃脱。

 

  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当事人借机逃脱的问题。但在一些看守条件比较差的看守所里,可能会有这方面的隐患。笔者曾在北京某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发现会见的律师可以与当事人“无障碍”(双方之间没有窗户或护栏阻隔)地交流。笔者认为,这样就非常危险,不排除当事人铤而走险、采取挟持律师要求脱逃行为的发生。

 

  7、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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