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的主要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
4.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5.《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返沈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6.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
02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依据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03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工资待遇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员工,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单位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04
关于对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员工的工资待遇
对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员工,其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但对单位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单位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及沈人社发〔2019〕65号规定,现沈阳市市内五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浑南区、于洪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新民、辽中、康平、法库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
05
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
如被派遣劳动者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06
隔离人员范围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返沈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规定:凡是外省返沈人员,自到达沈阳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不要与外人接触,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接触,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员工在家看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07
因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停产的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据此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也须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但是若企业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方式渡过困难期间。
08
单位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推迟发放工资
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