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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能否主张房产代持?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张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6-05 | 1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该处房产经司法评估价值为257,690元,在扣除房改房出资7897元后,赵某跃应向赵某新、赵某然、赵某范、赵某彩、赵某辉每人支付房产折价款41,632.16元[(257,690元-7897元)×1/6]。

针对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张贤律师为您提示如下:

1、“房产代持”有风险,产权认定依登记

如果案例中的房改房确系赵某跃和仪某某夫妻二人全款出资购买的,只是借用了赵某某的名字,看似房改房系由赵某某代持,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认定以公示登记为依据,所以法院将案涉房改房的产权认定为赵某某所有,赵某跃主张赵某某为房产代持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虽然司法实践中有认定借名买房的房屋判决给实际出资人的案例,但是在本案中,案涉房改房系赵某某基于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处职工身份取得的,该房改房也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认定系赵某某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也是妥当的。

2、提前规划身后事,子女之间不争斗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位继承。

在本案中,如果赵某某生前想把案涉房改房留给赵某跃和其妻仪某某,赵某某应当在其意志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提前作出遗嘱安排。这样就能避免在其百年以后,儿女对簿公堂争夺遗产的痛心局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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