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新车曾被换件维修,购买者可否要求退车赔偿?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戚亚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6-12 | 1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给您提个醒: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是车辆作为价值较高的商品,只有在销售者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退一赔三”的主张。在实践中,4S店在车辆交付前均会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轻微瑕疵会自行维修,这种轻微的瑕疵维修,即使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也不能成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依据。但4S店的行为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要求4S店给予适当赔偿。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