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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爷爷将房子1元钱卖给孙子,奶奶怒了,将老伴告上法院!结果……
来源:中国普法 | 作者:来源: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丽蓉、徐娟、梁艳华)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0-10-28 | 2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法条通过正向列举和反向排除的方式,概括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表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或者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自由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述规定表明,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可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日常支出生活水电费、购买生活用品等,可自行决定;但对于处分家庭重大财产,譬如巨额存款、房屋等,则需经过平等协商后再确定。本案中,蔡老伯未经老伴梁老太同意,私自处分属于二人共有的房产,损害了梁老太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非基于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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