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以案普法】儿子去世后婆婆将儿媳孙女赶出门,法院判了!
来源:来源:豫法阳光、人民法院报 | 作者: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1-12-09 | 2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享有排他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并且具有无偿性,与租赁权和借用权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其次,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对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目前,家庭成员关于房屋的纠纷丛生,而居住权制度的规定则是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保证。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出卖房屋但保留其居住权,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配偶)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了其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人由其子女继承,将之传于子孙的意愿。(陈春香 河南省人大代表安阳县永和镇关村扶贫专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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