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以案普法】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来源:江苏法治报、山东高法 | 作者:作者:胡健志 编辑:陈遥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4-07-06 | 3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3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因家中有事、手头不足,特向张某借款,共借人民币贰万元。借款期限2023年3月15日到2023年4月14日。”


  同日,出借人张某向借款人金某的配偶即被告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转账2万元。


  之后,借款人金某未向张某还款,张某将金某夫妻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将上述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卡、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均具有身份属性,将银行或微信账户借给夫妻另一方使用,在借用方未能按约还款,将可能导致出借方也面临诉讼风险。


  本案中,被告金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金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金某通过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款,说明巩某具有授权金某以其名义使用该微信账号的意思表示,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同时,金某出具的借条中也明确载明借款原因系因家中有事,借款金额2万元也并未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故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某对于其为何会使用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而巩某仅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晓,却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应当由巩某、金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借款用于巩某、金某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借款系基于金某、巩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巩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关于夫妻一方使用对方微信账号收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或者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条件是共同意思表示,该规则旨在保护夫妻另一方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处分时的权利,最大程度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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