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系合伙关系。经审查,原被告此前虽是合伙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清单、借条等证据,并结合涉案借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并具有结算性质,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