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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17岁少女充值打赏45万元,家长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来源:央视新闻、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作者:编辑:陈遥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5-04-14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高额打赏事件频发,引发广泛关注。虽然目前大部分网络平台已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消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措施流于形式,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行为。


  遇到这样的情形,法院会如何判?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17岁少女45万元天价打赏案终审结果。

17岁少女充值打赏45万元

冒充监护人解除限制消费

 17岁的小刘是某娱乐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一年时间里,小刘通过自己账户绑定父亲的银行卡,累计充值超45万元,用于在平台上打赏主播。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远哲介绍,平台发现小刘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她的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停止了涉案账户的充值和打赏权限。但小刘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导致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


  小刘的监护人发现异常消费记录后,坚决否认这一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平台则辩称,小刘的消费行为属于自主交易,平台专门打电话进行了询问,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服务中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那么,17岁的小刘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韩继先表示,法律规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缺乏足够的消费判断力而进行过度或不当消费,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事后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这笔交易行为无效。

网络直播平台是否要全额退款?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分配原则:行为人应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各方过错需按比例承担损失。


  既然交易行为无效,是否意味着平台要全额退回款项?法院综合考量了交易流水、账号实名信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后,确认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韩继先表示,平台审核措施存在严重疏漏,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平台虽采取过消费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审核方式过于简单,仅依赖电话确认,并未采用更严格的身份核实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规避限制,继续高额消费。同时,小刘本人及监护人均负有相应责任。小刘长期沉迷打赏,并通过欺骗手段规避平台限制,监护人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因此退款责任应由各方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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