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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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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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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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各种原因,不少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案件,存在涉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出售、提供完全错误的试题、答案的情况。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六条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涉及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处理规则,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当然,如果试题本身错误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或者较大程度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适用相应罪名。
(六)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第七条第一款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考虑到实践中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不区分情形一律定罪处罚过于严苛。因此,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均非单位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特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情形。鉴此,《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以体现对此类行为的严惩立场。基于此,《解释》第九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