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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06 | 6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共计200多种。经梳理,目前二十余部法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规定,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其他考试,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只有《护士条例》对此有规定,缺乏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限于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也包括地方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例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再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既有全国统一考试,也有省(区、市)组织的考试。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外延作了例举。具体而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法律的修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也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国家考试可能会在法律中增设或者调整,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准确把握。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因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考试,以及相关招生、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涉及的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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