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既然刑法为某个罪名的规定配置了附加刑,附加刑自然应为法定刑的范畴。当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时,主刑与附加刑应当一并减轻。同时,主刑的刑罚量的变化和财产刑的刑罚量的变化都反映了刑罚的轻重。根据主刑和附加刑相适应的原则,倘若减轻处罚不适用于附加刑,则会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故减轻处罚必然能够适用于附加的财产刑。
三.附加的财产刑减轻处罚的处理思路
(一)两则案例
【案例一】刘某、陈某贩卖毒品罪案(载于中国检察官,总第282期,第67页)
被告人刘某与陈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6月陈某电话联系刘某并让其帮忙找一份工作,刘某遂叫陈某与自己一起贩卖毒品牟利,陈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2日,刘某问陈某能否联系得到毒品,陈某便联系其在广东的朋友曾某,得知曾某处有毒品,且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价格为50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价格为30元/颗,便将该情况告诉刘某。后刘某决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刘某出资6000元,陈某出资20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后因曾某处只有7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故购买得7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100克甲基苯丙胺。后曾某通过快递将毒品邮寄给被告人。2015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在得知毒品已经邮寄到后,来到快递取货点,当刘某在快递单上签完字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局禁毒大堆民警抓获,当场查获1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100克和1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物质70颗(净重6.6克)。
该案起诉后,陈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检察院发现陈某的主刑降档后,附加刑并没有降档。对此,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为:
1.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2.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才能体现量刑的一致性。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抗诉理由,认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遂依法改判陈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2015)淄刑再终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