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共计一千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孙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定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故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对原审被告人孙某甲适用减轻处罚时,其附加刑不应适用没收财产刑,其罚金刑可根据其犯罪情节酌情判处。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孙某甲的主刑量刑适当,但对附加刑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二)罚金刑减轻处罚的处理思路
若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则应综合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来指导适用罚金。
当基准刑的下一量刑幅度中规定附加适用罚金刑的,则应依据基准刑下一量刑幅度的规定来判处。
当基准刑没有下一量刑幅度或下一量刑幅度并未规定必须附加适用罚金刑的,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附加适用罚金刑,以及罚金刑的数额,但减轻处罚后罚金刑的数额不应低于1000元。
(三)没收财产刑减轻处罚的处理思路
在某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有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而较低法定刑幅度中没有任何财产刑的规定(如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减轻处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当减轻处罚适用较低法定刑幅度时,仍判处没收财产,但应当酌情减少没收财产的数额。
二是当减轻处罚适用较低法定刑幅度时,不应在宣告刑中判处没收财产,亦不应在宣告刑中判处罚金。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没收财产的减轻处罚,依然需要遵从附加刑随主刑变化而调整的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当主刑减轻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刑罚时,附加的财产刑原则上应当一并减轻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中明确规定的附加刑,但适用原法定刑幅度中附加刑实际上对被告人有利的除外。
若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中没有规定附加刑的,不能仍然适用原法定刑幅度规定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