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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强奸罪名成立,抚顺疑似“迷奸案”被告最终获刑4年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13 | 30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男方被判无罪,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2018年5月10日,一审法院审理判定男方不构成强奸。一审判决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邹某无罪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

据媒体报道,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邹某本人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多份笔录中均承认了与刘熙发生了性关系,并有抚顺市中心医院病志、证实刘熙处女膜破裂的事实。邹某虽在法庭审理中当场翻供,但邹某与被害人刘熙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此外,刘熙在进入快捷宾馆时已深度醉酒,神志不清,证人证言、宾馆监控录像均能相互印证。邹某本人也曾多次承认刘熙吐了、头疼,而宾馆监控视频中,刘熙有抚额、掉包等醉酒表现,可以间接佐证。由此,检方认为邹某趁刘熙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邹某犯强奸罪,法院判决未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019年2月1日,该案在辽宁省抚顺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二审法院的不公开审理从2月1日上午9时开始,下午4时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二审改判强奸罪名成立

经过9个月的漫长等待,刘熙于8日上午得到了二审结果的通知。判决如下: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原审被告人邹某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熙经济损失人民币1558.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受害人表示会继续追究责任

刘熙如今没有在抚顺,而是在另一个城市,她告诉记者,自己得知二审的结果以后:“我心里很难受,因为这就是一起事实清楚的被下药迷奸案,案发后顺城公安说被害人血液尿液送省公安厅鉴定国家禁药去了,但是鉴定结果没放卷里,受到干预后顺城公安又改口说辽宁省公安厅做不了血液尿液鉴定,要去刑警学院检测,说公安涉及这类案件只能检测常见的安眠药,刑警学院鉴定结果,检测出苯二氮卓类利眠宁成分,我们多次提出换鉴定机构重新做国家禁药检测,公安说该检测的都已经做出来了。这些都有录音交给了法院。现在办案机构说利眠宁是常见药,结果是没按下药迷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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