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同一主体,能否适用《民间借贷司解》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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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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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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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同一主体,能否适用《民间借贷司解》第8条?
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借款人与担保人为同一主体,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看下文最高法判例!
裁判摘要
1、对于民间借贷类刑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出借人提起的民事案件诉讼请求,应重点审查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与出借人(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关系。如二者为同一事实的,法院应驳回出借人(原告)提出的起诉。
2、对于出借人(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出借人(原告)基于抵押担保约定提出起诉的,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为同一主体,则借款和担保行为均是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出借人(原告)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据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裁定驳回出借人(原告)基于抵押担保提出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固,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冰,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天鹅花园。诉讼代表人:刘先利,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马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