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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如何区分(2019)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67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就虚假陈述的欺诈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而言,传统刑法中只是规定了诈骗罪,而是在财产犯罪中加以规定的。随着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现在刑法中逐渐增加了虚假陈述的欺诈罪。相对来说,刑法中的欺诈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分较为容易;而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分则较为疑难,因此,本文主要论述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之间的区分。


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张文中案中,其中诈骗罪主要涉及张文中以及物美集团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对此,原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的诈骗行为表现为:(1)申报主体虚假:冒用国有企业申报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2)申报内容虚假:在张文中指使下,张伟春等人以虚假资料编制了物美集团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实施项目虚假:以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设备采购合同和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获得1.3亿元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未实施信息化项目。为此,原审判决认定张文中以及物美集团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1)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2)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再审判决认为,物流项目并非虚构,项目获批后未按计划实施及未能贷款系客观原因所致,且已异地实施。物美集团虽然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申请信息化项目贷款,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信息化项目是虚假的。国家发放国债技改贴息的目的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而物美集团申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属于政策支持范围。根据申报流程,物美集团申请银行贷款时,其国债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已经获得审批通过。物美集团在此后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申请信息化项目贷款,虽然违规,但并非是为骗取贴息资金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也不能据此得出信息化项目是虚构的结论。(3)物美集团违规使用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不属于诈骗行为。物美集团在获得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但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并未采用欺骗手段予以隐瞒、侵吞,且物美集团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因此,物美集团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以及物美集团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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