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法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委托的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法院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始终认罪认罚,但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因为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而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而重新作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形下,被告人原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是否有效?
二、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告人的授意或者默许,其一方面授意或默许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获取侥幸利益,一方面自己认罪认罚获取必然利益,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因此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原签署的具结书便失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根据法定的辩护职责,可以发表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方式,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原签署的具结书就应当有效。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控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建议刑罚和适用审理程序的一种声明。故允许其在一审法庭裁判作出之前反悔,其若不反悔,则意味着其始终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建议刑罚等。另一方面,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即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值班律师在场且积极参与协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受到从宽处理的情况下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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