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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公布食品、药品方面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17 | 11781 次浏览 | 分享到:

    

3.典型意义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综合利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实施的效果,对此类犯罪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针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近年来,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予以销售案件多发,这些保健食品中虽添有药品,但仍以食品名义对外销售,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类案件危害性大,一直以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一、二审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除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外,还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斩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一)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国家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在其早餐店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含铝泡打粉一桶。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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