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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鉴宝”诈骗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22 | 49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认为,如果客户明知藏品系赝品,仍然希望被告人将藏品高价售出,被告人为了诈骗客户推广费而予以鉴定、推广,仍然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但是可以认定客户存在一定过错。


4、员工关于自己亦被公司高层蒙骗的辩解,能否成立?


大部分员工不可能参与到藏品鉴定、海外推广环节,甚至部分员工辩解自己也不知道公司聘请的鉴定专家、藏品海外推广均是虚假的,那么员工辩解自己也被公司蒙骗了,该辩解能否成立?


一般来说,即使员工未涉及藏品鉴定、推广环节,且员工不具备文玩行业的专业知识,但是员工入职时,公司均有业务培训、话术培训,员工应该能够意识到公司经营模式和“套路”,公司不是为了给客户推广藏品,因为如果客户的藏品确系文物,但是在我国文物本身是不能买卖的;如果客户的藏品不是文物,但是公司鉴定为文物,并虚抬价格,总之,公司的盈利模式是利用客户急于售出藏品的心理,但公司明知该藏品不可能售出,核心目的是为了诈骗客户的推广费。所以员工的此类辩解,几无成立的可能性。


三、“民间鉴宝”型诈骗案件的定性争议


此类案件,尚无一例无罪判决。但是,究竟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部分法院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出售、拍卖、鉴定、展示藏品等合意,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部分法院认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1:被告人为达到骗取公民钱财的目的,成立了无拍卖或出售藏品资质的公司,在签订服务协议前,即由业务员通过虚假宣传,吸引被害人携带藏品到公司商谈业务,后冒充鉴定师对藏品真伪、价值等进行夸大,虚构买家,承诺能以高价出售以及伪造鉴定证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被害人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环节中的一环,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2:被告人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也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只是以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非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本案不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应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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