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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等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12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三,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其四,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即《修改决定》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
  2.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即“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包括:其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过书证,意味着其愿意将该书证公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控制人提交该书证;其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此处的利益不仅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也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与其他人拥有共同利益的情形,即只要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其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这种权利文书作为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源于实体法上的理由,其既可以基于实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作出判断,也可以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发生,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交付其保管的文书;其四,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些财务资料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交易的主要过程,或者能够从中推定交易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其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审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修改决定》规定了书证提出义务范围的兜底性条款,但这种兜底性条款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书证提出义务一般化不能等同,其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探索前四项之外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预留空间。在适用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贯彻,并可以结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较为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3.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证明妨害法理,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一般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通过这种间接强制的方法,对书证控制人课以诉讼法上的后果,以促使其尽可能提出书证。对于恶意损毁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情形,由于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在证据法上也应令其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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