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
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发生。传统上,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审理、作出实体裁判。但无论哪种处理方式,都存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充分、发生裁判突袭的风险,而第二种处理方式也可能导致人民法院的审理与裁判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辩论主义原则。因此,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种释明的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裁判突袭,节约诉讼成本具有积极意义。但在适用过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释明方式、释明程度如何把握,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上下级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时,往往会使下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处于无所适从境地。
【法治热点早知道】2
2025-04-14
【法治热点早知道】女
2025-03-19
【法治热点早知道】两
2025-02-05
【法治热点早知道】公
2025-01-03
【法治热点早知道】“
2024-12-02
【法治热点早知道】教
2024-11-06
【法治热点早知道】在
2024-10-08
2024-09-02
【法治热点早知道】男
2024-08-22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