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新的证据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对于逾期提供证据后果的规定,以证据失权为原则,新的证据不属于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即只有符合新的证据条件的,才不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因此,对于新的证据的内涵、外延作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这也是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对新的证据的范围、判断标准及后果等作出详细规定的原因。
十、关于举证责任
《修改决定》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对于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除确有必要的外,不再重复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与修改前相比,删除了一些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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