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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的82条裁判规则
来源:刑事实务 | 作者:张金明 厚启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0-04-22 | 16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8: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情节,不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陶正根故意伤害案

    

最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陶正根不构成自动投案,关键不在于其投案时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而在于陶正根报案后,在公安机关赶来询问时故意隐瞒重大犯罪情节,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说明其没有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图,故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八、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6号,谭继伟交通肇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

(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裁判要旨2: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认定熊华君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是适当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8号,熊华君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裁判要旨3: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现场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客观上无法逃走,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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