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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的社会性价值浅述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赵颖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0-04-22 | 3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的法律思想、意识、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执业行为、习惯,不但在执业过程中表现出来,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表现出来。通过律师的行为表现,对接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都会产生影响,这对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表现,会有一定的作用,对社会观念意识的改变,法律的渗透、行为的改造有很大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广布了群众基础,是传播法律的布道者。

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机关顾问,有力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重视法律的实施,依法解决政府职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从而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作用,避免法无规定乱作为,法有规定不作为,渎职乱权行为。对政府廉洁高效的运行有积极的作用,减少渎职侵权也就减少了群众的不满,增加了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增加了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凝聚力的保证。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的顾问工作,律师对他们的决策、依法行为的作用更是重大。在维护他们合法权益方面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很强针对性。同时引导他们依法行为,避免因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情况的出现。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告诉他们违法的严重后果,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守法与违法的巨大差异。这对社会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的维护作用是很大的,这是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律师通过社会涉法问题的提前介入,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社会合作等关系,避免违法情况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

律师参与机关信访部门活动,有利于解决信访部门依法行为,有利于信访群众对信访问题的法律认识,对信访问题法律化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引导信访走法律途径,避免矛盾激化,提高信访效率、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机关和法律威信,和谐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非常必要。

律师承办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复议、仲裁案件,是律师的重头业务,每一位执业律师都会当做检验、提高、落实职业使命的重要方面。这不仅仅是涉及法律问题纵横交错,更重要的是律师执业行为,与其他机关个人在案件办理上的现实矛盾冲突与法律上的结果。如何适用现有法律又不因法律规定不明、不引用其他可以参照的法条、法理而至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使公平正义合法的诉求实现又不采取违法的方式手段,等等。律师办案追求的公正结果是在落实法治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对个案的承办体现法律在现实中对社会矛盾的具体落实处理,是对依法治国的检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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